两险合并 “婚姻”能否美满

叶龙杰

2016年04月29日08:25  来源:健康报网
 
原标题:两险合并 “婚姻”能否美满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生育保险将和基本医保合并,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我国城镇职工所熟知的“五险一金”将变成“四险一金”。相关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险合并将提高原有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将更多妇女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生育保险基金存在较大结余,从全国层面而言,基本医保并不会背上“包袱”,相反会获得一份丰厚的“嫁妆”。

  ■生育保险将借助基本医保扩面

  1994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一般为个人工资总额的0.5%左右。

  中国社保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没有把广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城乡居民纳入。同时,生育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没有资格缴纳,所以其他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生育保险长期存在覆盖面过窄的问题。

  据介绍,我国有2.6亿名农民工,其中外出打工者近1.7亿人,女性约占30%,总量接近4980万人。“这些女性所在的用人单位就算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受限于户籍制度及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这个数量庞大的妇女群体实际上并未能享受到生育保险提供的保障。”孙洁说,2014年全国只有1.7035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5.9774亿人的1/3。

  孙洁指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后,各类人群只要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生育保障的相关权利。借助医保这个载体,将可实现生育保险对城镇职工的全覆盖。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珍教授介绍,在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上,两种保险在药品目录及报销水平上基本一致,然而却作为两套系统分开运行。合并带来的好处是降低管理成本,人员精简、开支减少,还可以给参保人带来便利,比如报销时会更加便捷。

  ■医保基金获得“嫁妆”可释压

  据了解,生育保险主要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

  “201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仅有613万人。”孙洁指出,在生育中有不少医疗费用既可以属于生育医疗费用,也可以属于一般疾病医疗费用,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在支付范围方面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医保经办机构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及医生的治疗证明进行简单的区分,实际执行中存在随意性大的情况,也使得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由此带来的问题之一便是生育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的结余。根据财政部2015年11月公布的《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2014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39亿元,比上年增加77亿元,增长21.3%;当年支出363亿元,比上年增加84亿元,增长30.3%;2014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76亿元,年末滚存结余577亿元。

  另一方面,从长期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释放,医疗保险基金存在较大压力。

  据了解,目前在不少劳动力输出大省,由于大量中青年外出打工,因此省内生育年龄人群相对减少,生育保险基金通常使得少,结余就多。而在一些大型直辖市等劳动力主要输入地区,因为涌入打工、求职的外来中青年劳动力极多,生育年龄人群变多,生育保险基金往往用得多,结余就少,甚至有“赤字”的存在。

  “对个别地方而言,可能会背上‘包袱’。但从全国层面而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之后,将给城镇职工医保带来一笔丰厚的‘嫁妆’。”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说,“两险合并的结构性调整,将有助于在不增加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的情况下,缓解城镇职工医保面临的支出压力。”(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

  ■合并要确保保障待遇不降低

  两险合并已经提上日程,到底是要彻底废除生育险,还是只把两项保险基金合并后打通使用,各地和业内还存在一定争议。相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预计合并的步骤不会太快,相关法律修改及政策衔接的问题需要首先解决。

  “合并的一个政策难点在于生育津贴的发放问题。”孙洁表示,两险合并必须保证原生育保险的作用能够完全实现。“大约3/4的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发放生育津贴,这项福利政策如何才能延续,需要政策上的调整。”

  “如果让基本医保将发放生育津贴的职能承担过来,确实有点‘四不像’。”朱铭来表示,社会福利具有“刚性法则”,只能上不能下,“因此今后生育津贴的发放可考虑由民政部门承担”。

  孙洁则建议,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后统一收费,生育医疗费可由基本医保支付,在业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领取时间统一为产假时间;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失业保险支付,领取时间可以参照失业保险的领取原则,每缴纳1年生育保险费可以领取1个月的生育津贴,最长不超过法定产假时间。

  “然而政策如何落地,还得等待相关部门出台更为具体的政策。”朱铭来表示,在合并之前,还须通过全国人大修改《社会保险法》,从中删除生育保险这一险种,明确各项制度的功能、定位,并扩大医保基金的覆盖范围和支付渠道。

(责编:赵娟、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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