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从2006年起担任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的闫秀云,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魏某谋取利益,收受魏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2012年11月27日,闫秀云被反贪机关查获归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闫秀云上诉后,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肿瘤科主任受贿73万元
闫秀云于2006年被任命为良乡医院肿瘤科主任,其间,她利用担任肿瘤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北京学术区京西片区医药代表魏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加大药品“岩舒”(复方苦参注射液)的使用量。
闫秀云说,她当主任时,科里已开始使用岩舒,但使用量很小。“魏某来找我,希望多用一些这种药,后来还说可以给回扣。由于我刚上任比较谨慎,当时没答应。”
2007年7月左右,魏某又找上门来,说可以根据每个月的进药量,按7元/支给她回扣,这一次,闫秀云答应了。
闫秀云提到的魏某,原系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术区京西片区医药销售代表。法院查明,魏某负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良乡医院推广销售药品“岩舒”(复方苦参注射液)。
2007年7月至2012年9月间,魏某为提高药品岩舒的销售量,根据良乡医院的进药量,给予该院肿瘤科主任闫秀云药品回扣金额共计73万余元。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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