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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16年08月30日11:04 |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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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陕西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8月16日,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为组织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依规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统一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本行政区域一年发生3起以上(含)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分别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追责。

《办法》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卫生、商务、公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渔业等行政部门以及履行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未履行职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责任人辞职。(张伟峰)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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